敲詐勒索罪的起刑點是怎麼規定

敲詐勒索罪的起刑點是怎麼規定

敲詐勒索起刑點在刑法中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在實際的審判過程中也是很重要的內容。那麼關於敲詐勒索罪的起刑點在《刑法》中是如何規定的呢?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又是怎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您介紹一下這些問題。

一、敲詐勒索罪的起刑點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敲詐勒索罪的起刑點爲管制,而法律規定的管制的期限爲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也就是說敲詐勒索罪的起刑點爲三個月管制。 

二、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敲詐勒索罪是數額犯,行爲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才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爲起點。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行爲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爲,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爲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三、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⒈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本罪侵犯的對象爲公私財物。

⒉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爲。威脅,是指以惡言相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爲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爲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後爲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爲人取得財產。

被害人處分財產,並不限於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爲恐懼而默許行爲人取得財產,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係的第三者基於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意思交付財產。行爲人敲詐勒索數額較小的公私財物的,不以犯罪論處。敲詐勒索的行爲只有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並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後果等。

⒊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⒋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爲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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