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移交檢察院例外情形是什麼?

非法集資移交檢察院例外情形是什麼?

很多非法集資的案件都是經過法院的認可之後就直接交由檢察院進行詳細的偵查後獲得證據後進行追責的,那麼, 非法集資移交檢察院例外情形是什麼?其實法律已經詳細的規定在認定罪名不明確或者事實不對應的時候是不能移送的。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非法集資移交檢察院例外情形是什麼?

經人民法院審查,如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移送:(一)金融債權糾紛案件與公安、檢察機關辦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不屬於同一事實;(二)金融債權糾紛的事實明顯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三)要求移送函沒有說明事實、理由或事實、理由不成立或沒有附必要的材料以致無法審查。

而公安、檢察機關認爲金融債權糾紛事實與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且構成犯罪,而人民法院經審查一時難以確認的,可中止訴訟、中止執行,暫不移送。

相關知識:

公安機關對非法集資犯罪進行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法律監督。

非法集資案件屬於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而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應該立案偵查的案件未立案偵查的,應該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該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刑事訴訟法》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當公民或者其他的社會主體被涉嫌非法集資抓獲並且準備移送給檢察院的時候應該判斷是否出現了上述情況,有任何異議的時候都不能被當做確實的非法集資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