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偷越國境罪可以緩刑嗎

一、一般偷越國境罪可以緩刑嗎

一般偷越國境罪可以緩刑嗎

如果行爲人犯偷越國境罪,但是滿足緩刑的相關條件的話,那麼是可以爭取緩刑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偷越國境罪違反國境管理法規,偷越國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爲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二、偷越國邊境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偷越國境,情節嚴重的行爲。所謂“偷越國境”,是指違反國境管理法規,非法出入國境的行爲。其偷越國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表現爲在不準透過的地點祕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車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雖然是在指定的地點透過,但僞造、塗改、冒用出入境證件或用其他矇騙手段矇混過關的,例如有人藏在進出國境的飛機、船隻、汽車裏,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裝貨的集裝箱或行李箱中。無論採取什麼方法,只要是實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爲的,都是偷越國境行爲。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行爲人僅只是塗改、僞造了出入境檔案,還沒有進一步實施偷越國境行爲的,就不能構成本罪,而可能觸犯其他罪名,如僞造公文、證件、印章罪,對外國人入境後在我國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對外國人開放地區旅行的、都不能視爲偷越同境的行爲、不能以本罪論處。

具體地,應結合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行爲的方式及造成的後果、偷越國境的次數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綜合認定。對那些邊民、漁民爲探親訪友、趕集、過境作業等原因偶爾非法出入國境;或者是爲貪圖省事而非法出入國境,情節不嚴重的,以及因聽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圍境是違法行爲而偷越國境等情況,

偷越國境罪是可以進行緩刑的。緩刑需要滿足相關條件,比如犯罪行爲人的犯罪情節比較輕,一般量刑不能在三年以上。同時對於未成年人、孕婦、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齡人,應當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