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幫助犯包括哪些人?

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幫助犯包括哪些人?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幫助犯包括哪些人?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幫助犯,包括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行爲可能發生在犯罪分子被發現後,也可能發生在犯罪分子被發現前。所謂通風報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關查禁犯罪活動的情況、資訊,如查禁的時間、地點、人員、方案、計劃、部署等。其既可以當面口述,又可以透過電話、電報、傳真、書信等方式告知,還可以透過第三人轉告。所謂提供便利條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處等隱藏處所;提供錢、物、交通工具、證件資助其逃跑;或者指點迷津,協助其串供、隱匿、毀滅、僞造、篡改證據,等等。無論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則只有一個,即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處罰如行政處罰

行爲人實施上述行爲必須是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便利,不論行爲的結果如何,只要行爲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便利條件,實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爲,即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只是量刑輕重問題。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爲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露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爲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爲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露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僞造證據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爲。

行爲人只要做出了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爲,且行爲對他人或者是對社會具有危害性,那麼就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作爲爲人民服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是對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或者是爲犯罪分子提供便利,使得其不能接受犯罪懲罰的,已經不再是簡單的從犯了,應當承擔更加嚴厲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