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的數額標準範圍是?

一、侵佔罪的數額標準範圍是?

侵佔罪的數額標準範圍是?

侵佔罪屬於經濟犯罪,在刑法中大多數經濟犯罪也可稱之爲數額犯罪,即以一定數額的財產作爲定罪標準.侵佔罪的數額立案標準有以下兩個劃分:1、侵佔數額2萬以上不滿20萬,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佔數額20萬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二、關於處罰的相關內容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起點數額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爲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麼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爲,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爲宜,有人認爲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由於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麼如何確定行爲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爲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爲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爲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爲對象價值。

立案標準

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本罪的犯罪對象爲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侵佔罪數額標準:

根據相關規定,侵佔罪侵佔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佔數額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我國《刑法》第270條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何確定行爲對象的價值?

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爲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爲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爲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爲對象價值。

總結可得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爲己有,且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侵佔數額2萬以上不滿20萬,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佔數額20萬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該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