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行爲需要幾人?

一、尋釁滋事行爲需要幾人?

尋釁滋事行爲需要幾人?

數行爲人在尋釁滋事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實施了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爲,因此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在能夠查明確系一個或幾個人的行爲直接故意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情況下,對這些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來論處。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趙某無事生非,隨意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行爲,雖然被害人的死亡由王某造成,但趙某主觀上對與王某共同毆打行爲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都能有所預見,仍聽之任之,具有放任的共同故意,故趙某仍要對此負責,只不過其所負責任較輕。同時,二人系酒後無事生非,主觀沒有殺人的故意,不應認定爲故意殺人罪,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趙某應當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論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行爲的認定有哪些規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分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爲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爲,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爲論處。我們認爲,判斷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爲的方式和手段。行爲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爲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爲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爲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爲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爲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爲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爲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爲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爲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本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顯區別。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爲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爲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衆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衆,後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衆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爲,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爲;後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三)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在於:尋釁滋事行爲人勒索的動機是爲了滿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當面地、直接了當地進行,敲詐勒索行爲人索取財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爲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間接的或當面暗示的方法進行,往往採取隱祕的方法,持着不願讓人覺察的態度。

(四)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1、主觀特徵上不同。尋釁滋事罪是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爲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爲目的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爲目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

2、客觀上不同。尋釁滋事罪表現爲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爲;搶劫罪表現爲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爲。

3、客體上不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我國法律規範,並沒有對尋釁滋事行爲需要幾人做出明確的規定,對於民事主體來說,在確定自己的權益已經造成了侵害之後,如果需要透過司法途徑得到救濟,那麼就首先需要透過合法的途徑,收集能證明對方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爲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