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決水罪認定標準怎樣的?

一、過失決水罪認定標準

過失決水罪認定標準怎樣的?

(一)過失決水罪與自然水災的界限:

前者是由於行爲人的過失行爲而引起的水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自然水災並非人爲的水災,而是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所造成。如山洪爆發、雨水過多、河堤決口、地震等原因造成的水災。

(二)過失決水罪與決水罪的界限:

過失決水罪與決水罪都是以決水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主要區別是:

1、犯罪主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是出於過失;決水罪是故意構成。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必須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才能定罪;而決水罪是隻要故意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爲,無論是否發生嚴重後果,都構成犯罪。

3、決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決水罪不可能出現未遂的形態。

(三)過失決水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分

過失決水罪和以決水方式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都會造成公私財物的一定損失,其兩者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過失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可以使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又可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則只能是使特定的公私財物遭受損失。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上則只能是故意。

二、過失決水罪法條

刑法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