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如何處罰的?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如何處罰的?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如何處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其中情節特別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犯罪構成有哪些?

1、主體

該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既包括生產者、銷售者。

2、主觀方面

學界通論認爲該罪只能由故意構成。

3、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第一,行爲人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生產、銷售。第二,或者醫療機構或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爲。

在第一種情況下,生產者、銷售者既可是取得生產、銷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也可是未取得生產、銷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刑法所關注的是所生產、銷售的產品本身的質量。只要由於產品本身質量問題而造成了對人體健康嚴重危害的,即可構成本罪。在第二種情況下,醫療機構和個人不僅要有購買行爲,而且要有使用行爲。因爲依照《解釋》的規定,該罪是一種結果犯,即只有在造成對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結果時纔可以成立。

4、客體

從刑法立法方式看,本罪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爲國家對醫療用品的專門管理制度,次要客體爲公共安全

懲罰該罪注重的是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即只有在出現一定的危害社會結果後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僅有生產、銷售、購買並使用行爲而沒造成危害結果的不以該罪論處。那麼,其侵犯的主要客體應爲公共安全。因爲即使沒有造成實害結果,但其生產、銷售、購買及使用行爲已經是對醫療用品專門管理制度的嚴重損害。但刑法並沒有將此作爲該罪處理。可見在醫療用品的專門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這兩者中,立法者顯然更傾向於保護後者。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用器材是必須要符合國家的標準才能投入使用,如果存在生產和銷售都符合規定的話,那麼是很容易導致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脅,只要構成犯罪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造成後果的大小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