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窩藏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一、構成窩藏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構成窩藏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1、構成窩藏罪既遂法院的量刑情況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2、在我國,指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爲其提供隱蔽的場所或逃跑的條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爲。如果雙方事前通謀,則以共同犯罪論處。

該罪包括兩種行爲:一是爲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爲。這是指將自己的住處、管理的房屋提供給犯罪人或者給予犯罪人錢、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幫助犯罪人隱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二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窩藏、包庇罪,實際上是兩個罪名,即窩藏罪和包庇罪,所謂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爲。而包庇罪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爲。

二、窩藏罪的認定

1、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行爲是在被窩藏的人犯罪後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後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行爲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爲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後予以窩藏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刑法》第3l0條第2款規定,犯窩藏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於窩藏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2、與僞證罪的界限

僞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爲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爲,與窩藏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本罪爲一般主體;而僞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僞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透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僞證罪掩蓋的是和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

(4)窩藏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僞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在生活之中,若是遇到了他人向自己尋求物資上的幫助時,首先需要詢問對方要錢的目的是什麼,若是發現對方的理由不合理,或者是對方直接言明自己實施了殺人等違法行爲,故此才需要獲得幫助的,此時不能給對方提供任何幫助,否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爲是窩藏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