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汽車、劫持船隻罪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劫持汽車、劫持船隻罪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劫持汽車、劫持船隻罪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劫持汽車、劫持船隻罪判刑標準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劫持船隻、汽車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劫持船隻、汽車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隻、汽車的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多數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船隻、汽車。船隻、汽車是大型的現代化交通運輸工只,與公共安全聯繫密切。劫持這類交通工具,就有可能危害船隻、汽車的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多數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毀損。因此,嚴厲懲治劫持船隻、汽車的犯罪行爲,對維護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船隻、汽車的正常運營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行爲。暴力,是指對船隻、汽車上的人員,特別是駕駛人員、售票人員,實施捆綁、毆打、傷害等行爲,迫使船隻、汽車改變方向或自己親自控制航空器。脅迫,是對乘務人員施以精神恐嚇和強制,如以車、船相威脅,使駕駛、操縱人員不敢反抗,聽憑其指揮或自已親自操縱駕駛。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將駕駛人員致醉、致昏等,使駕駛人員處於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狀態,從而達到劫持船隻、汽車的目的。這裏的劫持,是指犯罪分子以上述手段按照自己的意志強行控制船隻、汽車的行爲。

劫持船隻、汽車罪是行爲犯,不是結果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行爲,即構成本罪既遂,而不論其犯罪目的是否實現。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既可以由中國人構成,也可以由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構成。例如,外國人船隻、汽車飛機進人中國境內,也構成劫持船隻、汽車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犯罪,但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行爲人劫持汽車、船隻,不論出於何種目的,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綜合上面所說的,劫持汽車、劫持船隻這種行爲是完全違反了我國的公共安全,這是會導致他人的生命受到重大的威脅,只要實施此行爲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照所造成情節大小來進行判定,輕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重者是可以高達無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