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中非法的認定

非法經營罪中非法的認定

它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此處的非法,固然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但丟與一些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對一些行政規章的違反算不算本罪的非法呢?此處應採取廣義解釋,這是符合本罪的立法精神的,有利於打擊犯罪,保護社會和人民的合法利益。

雖然《 刑法》 和有關司法解釋沒有對非法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情節嚴重”的具體標準作出具體界定,但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和司法實踐經驗,非法經營數額、數量、次數、違法所得數額等,都能夠直接反映其擾亂市場秩序的嚴重程度。對於一些非法經營的行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的定罪處刑標準,有關司法解釋已予以明確,如經營非法出版物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1款第(l)、(2)項之規定,個人“經營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爲“情節嚴重”。這一標準可以供我們在處理其他非法經營案件時參考。此外,從非法經營專營、專賣物品的危害性來看,其行爲不僅破壞了國家的商品專營制度,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通常還會產生其他危害後果,如損害人民的身體健康。因此,非法經營的專營、專賣物品的質量,也應是人民法院認定有關行爲情節是否嚴重的標準之一。在具體案件中,以上兩個方面的因素應當綜合考慮,正確判定行爲人非法經營的行爲是否屬於“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