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罪既遂量刑規定

一、虛開發票罪既遂量刑規定

虛開發票罪既遂量刑規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爲他人虛開、爲自己虛開、讓他人爲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爲之一的。

二、虛開發票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本質特徵。《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中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塗改。

(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僞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而爲了騙取稅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爲就是違反了發票管理制度,同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可以抵扣大量稅款,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也嚴重地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爲他人、爲自己、讓他人爲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爲他人、爲自己、讓他人爲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爲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

虛開、是指行爲人違反有關發票開具管理的規定、不按照實際情況如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之行爲,從廣義上講,一切不如實出具發票的行爲、都是虛開的行爲。包括沒有經營活動而開具或雖有經營活動但不作真實的開具、如改變客戶的名稱、商品名稱、經營項目、誇大或縮小產品或經營項目的數量、單價及其實際收取或支出的金額,委託代扣、代收、代徵稅種的稅率及稅額、增值稅稅率及稅額,虛寫開票人、開票日期等等,狹義的虛開,則是指對發票能反映納稅人納稅情況、數額的有關內容作不實填寫致使所開發票的稅款與實際繳納不符的一系列之行爲。如沒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卻虛構經濟活動的項目、數量、單價、收取金額或者有關稅率、稅額予以填寫;或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開具發票時,變更經營項目的名稱、數量、單價、稅額、稅率及稅額等,從而使發票不能反映出交易雙方進行經營活動以及應納或已納稅款的真實情況。主要體現在票與物或經營項目不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不一致。顯然,本罪的虛開應是狹義上的虛開。《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僞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即屬本罪的虛開: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爲他人、爲自己、讓他人爲自己、介紹他人開具;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民應稅勞務但爲他人、爲自己、讓他人爲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

(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但他人爲自己代開其餘的對不能反映納稅情況的有關內容作虛假填寫。

如只是虛設開票人或不按規定時限提前或滯後開具日期等,雖屬違法不實開具,但仍不是本罪意義上的虛開,對此不能以本罪論處。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行爲方式有以下四種:

1、爲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爲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了應稅勞務但爲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爲。

2、爲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身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爲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卻爲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

3、讓他人爲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爲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要求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爲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在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溝通聯繫、牽線搭橋的行爲。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達到法定情節才能構成犯罪、否則應依本法第13條之規定,不認爲是犯罪。《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僞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可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它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均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另外,依本條第3款之規定,單位也可成爲本罪主體,單位構成本罪的,對單位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3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實踐中,爲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額的手續費爲目的,爲自己虛開、讓他人爲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的單位和個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額的中介費、資訊費爲目的。但“以營利爲目的”並不是本罪主觀上的必要條件。

對於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刑,虛開數額一萬元,基準刑爲六個月有期徒刑,虛開的數額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中,虛開數額10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基準刑爲三年有期徒刑,虛開數額每增加6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