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小三判幾年

重婚罪小三判幾年

如今社會離婚率越來越高,而很多家庭是因爲有小三的介入導致家庭的破裂,那麼在涉及重婚罪小三判幾年?如果遇到這樣的事件,而又對重婚罪判刑認定等不太清楚,可以閱讀下面文章,本站小編就重婚罪小三判刑等相關問題做了詳細的解析。

一、重婚罪小三判幾年

如果有配偶者與小三涉及重婚罪,雙方可能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的主體即包括有配偶者,也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配偶者。

【法律依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我們認爲,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

(二)本罪與強姦罪的界限

對於這類案件,應按強姦罪論處,不應定重婚罪。區分重婚罪與強姦罪的界限應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分析:

1、客體要件不同。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而強姦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重婚罪在客觀上表現爲兩種情況:

(1)以弄虛作假的手段非法騙取登記結婚。即自己有配偶而又與別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

(2)凡符合重婚罪主體、主觀要件的人,儘管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公開以夫妻關係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這裏既包括經濟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們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爲問題的批覆》(1958.1.27)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係。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係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

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爲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當然也應認爲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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