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反被打輕傷應該怎麼處理?

在生活中,打架的現象無處不在,打架的過程是混亂的,一般勸架的人都容易被當事人誤傷,尋釁滋事,打架鬥毆這些行爲的性質都是一樣的,都是違反了社會的治安管理,是要接受相應的處罰的。那麼關於尋釁滋事反被打輕傷應該怎麼處理?

尋釁滋事反被打輕傷應該怎麼處理?

一、尋釁滋事反被打輕傷

可以舉證證明對方是尋釁滋事的話,你們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但是是雙方扭打混打的情況是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的。正當防衛成立的話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如果不成立,可以透過賠償達成雙方和解。

輕傷害是自訴案件,不告不理的。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

雖然犯尋釁滋事罪的大都判實刑,但他是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寬處罰。如果他是初犯的話,有可能判緩刑。有在現場助威或者是望風等行爲的都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能否取保候審還要看具體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修正)》第293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爲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衆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爲四種犯罪: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衆淫亂罪;三是聚衆鬥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 [1-2]

尋釁滋事罪構成條件

尋釁滋事罪客體特徵

關於本罪的犯罪客體,學界一致認爲是社會秩序。但如何具體理解社會秩序

公共場所

,則存在分歧。有二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爲,社會秩序就是公共場所秩序。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對公共場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學者認爲,公共場所就是指人員相對比較集中,人們生活比較頻繁的地方,如商店、車站等。另一些學者則認爲公共場所就是人們共同生活的場所,它不僅包括人員集中,人們活動頻繁的地方,還應包括人員分散,人們活動不多和不經常活動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們可以在那裏從事生產、工作、休息等活動,自由往來而不屬私人所有,這也應屬於公共場所。

第二種觀點認爲,社會秩序就是公共秩序。這裏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

打架鬥毆的相關法律的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打架鬥毆的法律內容整理在上文。打架鬥毆這個行爲對於社會秩序社會的治安管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壞,所以對於行爲人也應該嚴厲的處罰,嚴厲的打擊這樣的行爲,維護社會的治安,創造和諧的社會。

尋釁滋事反被打輕傷應該怎麼處理?如果有人因爲尋釁滋事被打成輕傷,那麼行爲人的行爲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律師會根據尋釁滋事的發起人並不是行爲人爲由主張行爲人是正當防衛,如果成功,那麼行爲人不用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