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刑事責任如何承擔

共同犯罪刑事責任如何承擔

共同犯罪區別於單獨犯罪,是指多人有預謀的共同實施某個犯罪行爲,從而構成刑事犯罪,需要受到刑事處罰。由於共同犯罪當中可能存在主犯、從犯等,因此在承擔刑事責任的時候需要區別對待。那麼共同犯罪人承擔什麼刑事責任呢?本站小編馬上爲您介紹。

一、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如下要件:

(一)主體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具體來講,可以分爲下列三種情形:

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這種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兩個以上的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論中所謂的單位共同犯罪。

3、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這在刑法理論中通常謂之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

(二)客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爲。所謂共同犯罪行爲,是指各犯罪人爲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關係、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爲。在發生危害結果時,其行爲均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種共同行爲就其表現形式而言,可以分爲三種情形:

1、共同作爲、共同不作爲、作爲與不作爲的結合。共同作爲,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爲而構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將丙殺死,共同不作爲,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而構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兒子、兒媳共同遺棄年邁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爲與不作爲的結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爲行爲,有人系不作爲行爲,例如:鐵道養護工甲與乙事先合謀破壞鐵路設施,在乙實施破壞作爲時,甲佯裝熟睡,不履行其職責。

2、共同直接實施犯罪。在這種場合中,共同犯罪人沒有分工,均直接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爲。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爲。具體表現爲有組織行爲、教唆行爲、實行行爲和幫助行爲。在這種場合中,各人的行爲形成有機的整體。

(三)主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透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其特徵是:

1、共同的認識因素,包括三個方面的要素:一是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與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二是不僅認識到自己的行爲會產生某種危害結果,而且也認識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爲也會引起某種危害結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預見到共同犯罪行爲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間接故意,在個別情況下也可能表現爲有的基於希望,有的則是放任。

基於上述理解,下列幾種情況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1)同時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謂同時犯,是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目標實行同一犯罪。

(2)同時實施犯罪而故意內容不同,不構成共同犯罪。

(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此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做“實行犯過限”的行爲。

二、共同犯罪人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和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沒有特定身份的人單獨不能構成身份犯(特殊主體犯罪),但可以構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國家工作人員甲幫助、教唆國家工作人員乙貪污的,可以構成乙貪污罪的共犯。

2、沒有特定身份的人與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對沒有特定身份者不適用有特定身份者的從重處罰情節。例如,非國家工作人員甲與國家工作人員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的從重處罰,如果乙用了職務便利犯該罪的,對乙從重處罰,但對甲不能適用該從重處罰的規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職務便利實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確定該案的性質。例如公司經理甲(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公司董事乙(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司財產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則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職務侵佔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則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貪污罪。

共同犯罪中有主犯、從犯以及脅從犯,還會有幫助犯、教唆犯等等,在對這些不同身份的人進行刑事處罰的時候,一般是按照其身份與在犯罪過程中的實際行爲進行處罰的。一般來講,主犯的處罰肯定是重於從犯與脅從犯的。要是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具體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