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的情況有哪些

什麼是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的情況有哪些

相信大家都清楚,在我國如果被認定構成刑事犯罪的,那麼就需要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當然實際處罰的時候,就要考慮到具體的犯罪情節,要是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話,這對量刑也是會有一定的影響。但是現實中,究竟哪些情況才屬於法律上面的投案自首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投案自首

通俗地講,“自首”就是自己檢舉、揭發自己。也就是舉報人將自己涉嫌違紀、違法和犯罪的事實向舉報中心進行舉報。

根據我國《刑法》,“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二、投案自首的情況有哪些

犯罪人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處理。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

(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現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實踐中,以下情況都應視爲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因病、因傷或者爲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爲投案;先以信函、電話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罪行;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以及犯罪嫌疑人並非出於主動,而是經親友誼規勸、在親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誼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況,也應視爲自動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爲自首。

也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畢竟此時與判刑處罰掛鉤,自然也需要謹慎再謹慎,確實存在投案自首情節的,則法官在最後判刑的時候也要考慮進去,對罪犯從輕或者減輕進行處罰。至於投案自首的具體情況,上文中已經爲大家列舉了一些,希望能爲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