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殺人致死怎麼判刑,該如何預防這類事件再次發生?

未成年殺人致死怎麼判刑,該如何預防這類事件再次發生?

未成年人犯罪者在刑罰方面雖然會因其年齡問題而有所減免,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算是未成年人也需要爲自己不當的行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只要未成年人有因自己的行爲致他人死亡的犯罪事實存在,被判刑的結局是改變不了的,那麼未成年殺人致死怎麼判刑呢?該如何預防這類事件再次發生?

一、未成年人致人死亡被判刑的依據

《刑法》

1、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如何預防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第三章 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爲的預防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爲:

(1)曠課、夜不歸宿;

(2)攜帶管制刀具;

(3)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6)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9)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爲。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菸、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

第十六條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繫。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爲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行爲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第二十一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繼父母、養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預防犯罪方面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學校對有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

第二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針對未成年人不同時期的生理、心理特點,介紹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導教師、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有效地防止、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

第二十五條對於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爲或者品行不良,影響惡劣,不適宜在學校工作的教職員工,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予以解聘或者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禁止開辦上述場所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上述場所的,應當限期遷移或者停業。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中小學校周圍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處理中小學校周圍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爲。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維護中小學校周圍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掌握本轄區內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情況。對於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爲的,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條任何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爲,或者爲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爲提供條件。

第三十條以未成年人爲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內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電子出版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通訊、計算機網絡等方式提供前款規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及其資訊。

第三十二條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以及各類演播場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應當設定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誌,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並應當設定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誌。

對於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1]

2、第四章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爲的矯治

第三十四條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爲”,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爲:

(1)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

(2)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3)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4)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5)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6)多次偷竊;

(7)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爲。

第三十五條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爲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工讀學校對就讀的未成年人應當嚴格管理和教育。工讀學校除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要求,在課程設定上與普通學校相同外,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的內容,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爲產生的原因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開展矯治工作。

家庭、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在工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虐待和歧視。工讀學校畢業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同普通學校畢業的學生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三十八條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第三十九條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根據《刑法》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爲致他人死亡的話,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並根據其犯罪情節的輕重程度而量刑。爲了避免這類案件的在此發生,需要父母及學校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管教並普及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