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權糾紛是民事還是刑事?

一、追償權糾紛是民事還是刑事?

追償權糾紛是民事還是刑事?

追償權的糾紛通常是屬於民事糾紛,如果不存在惡意欺騙擔保人的情況下,一般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二、如何正確行使擔保追償權

第一、擔保人在主張擔保追償權時應當對基礎債權的真實存在負有舉證義務。所謂基礎債權,就是擔保人所擔保的主債權。主債權不僅是擔保的基礎,也是行使擔保追償權的基礎之一。如果主債權不是真實的,擔保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更勿論擔保追償權了。當然,在大部分擔保追償權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各方對主債權的真實存在並無爭議,在此情況下,擔保人也就無需對主債權的真實存在另行舉證。

第二、擔保人應當對其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負有舉證義務。這是行使擔保追償權的前提條件,也是最容易出現爭議的環節。擔保人在就其承擔擔保責任舉證時應當特別注意區分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和實際承擔擔保責任的區別。部分案件中,擔保人僅出示判決其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的判決書作爲其行使擔保追償權的證據,而對其實際承擔擔保責任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事實未能舉證或舉證不充分,在這種情況下,其追償請求很可能因證據不足而得不到支援。

第三、對實際承擔擔保責任的舉證要求。如前所述,擔保人行使擔保追償權應以其實際承擔擔保責任爲前提。那麼,如何對實際承擔擔保責任進行舉證就關係到擔保人的追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援。擔保人對此進行舉證的方式多樣化,但都以能夠證明其實際承擔了擔保責任爲目的。比如,透過法院執行承擔擔保責任的,應當出具法院執行部門開具的案款收據等相關證明材料;自行承擔擔保責任的,應當出具相應銀行匯款等支付憑證;當然還可以提交債權人收到擔保人清償款項收據等證據予以佐證。這裏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僅僅只有債權人收到擔保人清償款項的收據或書面證明材料的,通常無法確認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尤其是在清償款項數額較大的情況下,僅僅依據債權人的收據或書面證明材料只是佐證,而不能據此確認擔保人已經承擔擔保責任。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有很多的民事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都會選擇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比如說追償權就是其中的一種糾紛。而追償權通常都是承擔民事方面的責任,並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承擔,除非說存在惡意欺詐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