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拐賣兒童罪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拐賣婦女、拐賣兒童罪法律特徵有哪些?

拐賣婦女、拐賣兒童罪法律特徵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爲。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爲。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爲。

3、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認定

(1)本罪與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界限

借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爲人借爲男女雙方做婚姻介紹人的機會,向其中一方或雙方索取財物的行爲。借介紹收養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爲人借爲他人介紹收養的機會,向收養一方索取財物的行爲。又分拐賣婦女、兒童罪與上述兩種行爲,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是否具有欺騙和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被拐賣婦女除個別情況是出於婦女自願以外,大多數是被欺騙和違背其意志的;而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爲,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願的基礎上,並不違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騙性。介紹收養兒童,須是出於雙方自願,特別是送養方必須是出於自願、收養關係成立,介紹人只是起牽線搭橋作用。

2、收取財物的性質不同。拐賣婦女、兒童收取財物具有交易的性質,行爲人獲取的財物是婦女、兒童的身價,且數額較高;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的,收取的財物具有酬謝的性質,不是將婦女、兒童作爲買賣的對象,行爲人是在婚姻、收養關係自願成立的基礎上索取酬金,數目相對較低。

3、主觀目的不同。行爲人拐賣婦女、兒童主觀上是以出賣爲目的;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兒童索取財物是以獲取財物作爲適當的酬謝。

(2)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一般情況下,拐賣婦女、兒童罪與詐騙罪很容易區分。但在實踐中,有的婦女與他人合謀,以介紹婚姻或者被“賣”的形式設定騙局,騙取買方財物後逃走,有的婦女甚至跟“收買”者生活相當長一段時間

(3)本罪的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爲犯罪情節,不單獨定罪,而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1、姦淫被拐賣的婦女。這裏的“姦淫”,不論行爲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爲,都可以認定爲量刑情節,但不能單獨定罪。

2、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3、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4、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這裏指的是,由於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爲,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例如:由於罪犯採用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於罪犯的拐賣行爲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爲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對在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過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殺害、傷害的,對行爲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拐賣婦女和兒童這種做法完全是屬於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婦女和兒童是屬於我國的弱視羣體我們應該加應的保護,只要犯罪的條件構成,那麼一律就會被嚴懲,所以,違法的事情我們就千萬不能做,只要遵守紀法不僅能保護自己而且也會保護以自己的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