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犯罪故意指的是什麼?

2021犯罪故意指的是什麼?

一、犯罪故意指的是什麼

行爲人明知道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犯罪故意的內容包括以下兩個方面:認識因素或稱意識因素。即對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的違法事實的認識。這些事實包括行爲、行爲的性質、行爲的時間與地點、行爲的情節、行爲的客體、行爲的結果、因果關係、身分等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違法性的認識是否屬於故意的內容,傳統的刑法理論認爲,違法性認識不是故意的內容,羅馬法時期便有“不知法律不赦”的格言。刑事古典學派基於道義責任論認爲,違法性認識是犯罪故意的內容。刑法學新派基於道義責任論認爲,對於故意的成立不需考慮行爲人的違法性認識。

二、犯罪故意有什麼類型

根據中國刑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故意可以分爲以下兩種類型: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認識程度上的差別,即明知自己的行爲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與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這種認識程度上的差異並不影響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明知的,無論是明知其必然發生還是明知其可能發生,並對這種危害結果持希望其發生的心理態度,即可構成直接故意。

在中國刑法關於犯罪故意的概念中,雖然規定犯罪故意是對於危害社會結果的一種主觀的心理態度,但危害社會結果並非是所有犯罪的構成要素。因此,犯罪故意同樣也是對於危害行爲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在這個意義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對危害結果的直接故意,即結果故意。在結果犯的情況下,一定的危害結果是犯罪構成的要素,行爲人在認識到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結果的前提下,希望其發生,就是這種結果故意的心理內容。二是對危害行爲的直接故意,即行爲故意。在行爲犯的情況下,刑法規定不以一定的結果作爲犯罪構成的要素。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只要明知危害社會的行爲而有意實施就構成直接故意。

2、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指行爲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不包括認識到自己的行爲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放任是以行爲人認識到危害結果具有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這種或然性爲前提的,如果行爲人已認識到自己的行爲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又決意實施的,則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觀意志只能是屬於希望結果的發生的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爲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從容的態度。正因爲如此,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是認定間接故意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發生危害結果,就不能認定行爲人具有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具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爲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結果的發生,如甲爲放火燒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將睡在房中的乙燒死;二是爲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結果發生,如甲爲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誤中正在附近採摘果實的某乙於不顧,並開槍擊中某乙致死;三是突發性犯罪中不計後果放任某種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某甲因違法犯罪被某乙當場抓獲,爲掙脫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臟被刺破傷重而死。以上三種情況中,行爲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都是持間接故意的心理態度。

犯罪故意也就是我們說的故意犯罪,從這點上來看行爲人的主觀惡性是非常大的,而要是屬於過失犯罪的話,相比之下主觀惡性沒有那麼大,自然之後的處罰上面對過失犯罪的處罰也就會比對故意犯罪的處罰輕一些。構成故意犯罪,要求是在明知道會發生危害結果,但是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一種結果的發生,從而構成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