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的刑事責任,主要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同時還侵犯國家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到危險對象的犯罪,但並不表現爲對這種對象的破壞,也不具有投放危險物質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於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羣衆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

(二)客觀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非法制造”是指除了國家指定的科研、教學、生產單位依法研製上述物質外,任何單位和個人製造這些物質的行爲。既保護合法研製的正常進行,又要嚴加管理,以防止恐怖組織和個人非法制造和利用這類物質用於從事恐怖犯罪活動,這也是我們司法實踐中處理這類案件時應當掌握的一項基本原則。

(三)主體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爲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買賣、運輸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四)主觀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而非法買賣、運輸,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的爲了營利,有的爲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的責任追究情況,法律上對於本罪的判決是非常嚴重的,主要原因在於本罪是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全的行爲,相關可以由法院在進行合法的認定後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