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扒竊未遂還會被處罰嗎?

一、小偷扒竊未遂還會被處罰嗎?

小偷扒竊未遂還會被處罰嗎?

小偷扒竊未遂也會被處罰的,尤其是在財物價值非常之大時甚至會被刑事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即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爲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只有具備嚴重情節的扒竊的既未遂才能被認定爲盜竊罪,並分別以盜竊罪的既遂犯和未遂犯論處。

(一)將符合現行刑法規定違法構成要件的扒竊行爲一律以犯罪論處,屬於“過度犯罪化”。修正案八對扒竊入刑的規定門檻過低,且不明確,導致實踐中大量的治安案件都符合違法構成要件,從而上升爲刑事案件,犯罪化範圍過廣。在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上尚未對扒竊成立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和起刑標準予以規定的情況下,扒竊行爲以犯罪論處並沒有相對獨立的入罪依據。這種刑法的“過度犯罪化”,加之相關解釋的缺失,將不可避免的顛覆現有扒竊行政處罰爲主、刑事處罰爲輔的規制格局,嚴重增加司法成本。

(二)“但書”可以作爲對扒竊的既未遂進行出罪的依據。刑法學上的“但書”,是指刑法總則第13條中“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的規定。刑法但書十三條,能夠指導刑法分則沒有定量規定的犯罪。[3]刑法分則關於扒竊成立盜竊罪的規定理應受到刑法總則中但書的制約。據此,當扒竊行爲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根據但書,對扒竊行爲不以犯罪論處,而不論其爲何種犯罪形態。

之所以選擇以“情節顯著輕微”表明不以犯罪論處,而非“情節嚴重”表明以犯罪論處,在於說明“情節顯著輕微”較之“情節嚴重”更能清晰界定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界限,並且“情節顯著輕微”本身語意範圍相對較窄,利於嚴密刑事法網。可以考慮將以下情節輕微的情形不予犯罪論處,如偶犯、初犯;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自首、立功或者坦白的;全部退贓、退賠的;僅協助實施扒竊的;被脅迫參加扒竊的;沒有分贓或者或髒較少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扒竊行爲。[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前述不予犯罪論處的前置條件是該扒竊行爲符合扒竊成立盜竊罪的違法構成要件,因爲,當扒竊行爲不符合違法構成要件時,根本不可能成立扒竊式盜竊罪。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認定時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爲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爲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於結果犯,行爲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於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爲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爲人慾實施完畢的行爲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爲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爲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爲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綜上所述,雖然我們國家對於偷盜的治理已經讓案件減少了很多,但是也難免少不了有些扒手依舊存在並且未被抓住的,而在所有的案件中也不是所有的小偷都能夠確實偷到並且得到利益的,有些小偷沒有得逞卻也難免會被繼續追究其責任和接受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