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轉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以下八種情形:
(一)故意傷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遺棄案;
(六)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
第112條
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爲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爲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