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最高判刑年限是多長

中國刑法最高判刑年限是多長

       刑法以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爲立法目的。雖然刑法在進行不斷的調整,關於刑法最高判刑年限也是一直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在進行不斷地調整,無論是有期徒刑還是無期徒刑。下面小編就爲大家總結一下中國刑法最高判刑年限問題,希望可以對大家瞭解我國的刑罰年限有一定的幫助。

一、中國刑法最高判刑年限

《刑法》第45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爲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兩種情況例外:

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可減爲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達20年。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以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爲基礎來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超過20年。

二、有期徒刑減刑適用原則

有期徒刑刑期的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爲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爲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新刑法無期徒刑最低服刑年限

《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爲: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爲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國刑法最高判刑年限如上所述。根據上文的闡述,我們可以得知我國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最高年限是十五年,但是死緩以及數罪併罰的最高年限是二十年。我國關於無期徒刑的減刑後實際執行的最少刑期則是十年,一般可以減爲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