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他人身份資訊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盜用他人身份資訊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盜用他人身份資訊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盜用他人身份資訊罪立案標準是: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僞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犯罪構成是什麼

1、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或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該結果發生。

3、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公共信用,及行爲人使用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會對社會誠實信用秩序帶來破壞。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的行爲。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此處,應當注意對“虛假身份證件”的理解,對“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應當做限制解釋,即僅限於記載的個人資訊量和社會公信力與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相當的證件。因爲,這類證件不僅記載了大量公民個人資訊,而且能夠決定公民能否實施具有重大社會意義的行爲,具有很強的社會公信力。因此,在依照國家規定的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一旦使用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一般而言都會給相信此證件效力的一方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從而損害他們對這類證件公信力的信賴和對國家機關管理活動的質疑。對此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爲,當然有啓動刑罰的必要性。但如果將“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範圍理解過寬,可能存在刑法打擊範圍不當擴大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公司存在盜用他人合法證件的行爲,顯然是構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但同時利用違法的證件來從事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爲的,還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