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盜竊罪中祕密竊取的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盜竊罪中祕密竊取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般來說盜竊行爲主要的特點就是透過祕密竊取的行爲非法獲得財物,當然,結合當前的情況來看,其實構成盜竊罪並不一定要求行爲時祕密進行的,有些情況下公開竊取財物的行爲也是會被認定爲盜竊罪。那關於盜竊罪中祕密竊取的規定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關於盜竊罪中祕密竊取的規定是怎樣的

傳統理論認爲盜竊罪必須要有“祕密竊取”的行爲。祕密竊取是指行爲人採用自認爲不使他人發覺的方法佔有他人財物。只要行爲人主觀上意圖祕密竊取,即使客觀上已被他人發覺或者注視,也不影響盜竊性質的認定,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場,也可以是物主在場,乘其不備時實施

關於“祕密竊取”,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作的規定,但該司法解釋現已失效廢止,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代替,新的司法解釋中並未採用“祕密竊取”的說法,並且實踐中,盜竊行爲的實施,並非一定是祕密實施的,因此,現在再討論“祕密竊取”的規定已無實際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執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祕密竊取行爲並不是盜竊罪唯一的表現形式,這點大家不要弄錯了。根據《刑法》當中的規定來看,我國目前已經取消了盜竊罪的死刑規定,同時也明確了入室盜竊、扒竊、多次盜竊等行爲屬於特殊的盜竊行爲,只要實施上述行爲之一的,不考慮盜竊數額,一律認定構成盜竊罪。關於盜竊罪中祕密竊取的規定,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到此,希望可以爲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