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男科醫院騙了36萬報案有用嗎

一、被男科醫院騙了36萬報案有用嗎?

被男科醫院騙了36萬報案有用嗎

被男科醫院騙了36萬報案有用,男科醫院的行爲涉嫌詐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常見的詐騙手段

1、僞劣產品替代履行法。

簽訂買賣合同時,欺詐方出示真實的質量較高的樣品,而在履行時卻代以質量低劣的僞次品。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詐法。

當事人一方在自身無履約能力或雖有一定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自訂立合同起,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是想透過欺詐手段使對方履行合同。在騙取對方履行合同之後,非法佔有對方履行的錢或產品,而自己卻不再履行合同,使對方造成重大損失。

3、僞造產品的質量鑑定證明或標誌法。

供方本無產品或產品質量不合格,但爲騙取貨款,引誘對方簽訂合同,僞造產品的質量鑑定證明或標誌,合對方看過之後信以爲真而訂立合同,在對方作出履行之後,供方則不再對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4、假冒註冊商標商品誘籤合同法。

一方當事人爲了誘使對方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將自己的僞劣產品假冒爲註冊商標商品,對方由於信任註冊商標商品而與之簽訂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後,才發現上當受騙。

5、專利產品謊稱法。

當事人一方(供方)謊稱自己的產品爲專利產品或名優產品,利用對方資訊不靈,交通閉塞,缺乏經驗,對"專利"或"名優"產品的神祕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權其陷入錯誤的認識。供方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合同,以推銷自己的僞劣產品。

6、盜用其他單位名稱法。

一方當事人透過非法途徑盜取其他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空白合同書,在對方當事人不知自己爲無權訂約人的情況下,爲了獲取非法利益,而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履行的錢或物。

7、假單位欺騙詐法。

所謂假單位,又稱"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經合法註冊的單位。這樣的單位沒有註冊資金、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經營管理設施,甚至連從業人員都有是虛假的。社會上極個別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騙取營業執照成立所謂的"假單位",然後冒充某單位董事長或業務經理的名義與被欺詐方簽訂合同,待對方做出履行或預付款項後,攜帶錢財逃之夭夭。

8、虛假價格欺詐法。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這種欺詐手法一般是透過所謂的"大削價"、"大甩賣"、"大清倉"活動實現的。

目前利用在醫院就職的職員,利用自己的職權實施詐騙行爲的情形也是時有發生的,對於患者來說,爲了降低自己的被騙的概率,在就醫之前,選擇正規的醫院是必要的。在就醫的時候,若是遇到醫生私下以推銷產品向自己收費的情形,若自己無法辨識產品是否具有真實性,可以拒絕購買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