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共同犯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認定行爲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還要看行爲人的行爲是否符合共同犯罪的認定條件,那麼,這個認定條件具體是什麼呢?現在,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爲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必須二人以上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成爲單獨犯罪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成爲共同犯罪的主體。因此,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認爲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一個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唆使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犯罪的,也不認爲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對這種情況,認爲教唆者是在把他人當工具使用,屬於間接實行犯。單位犯罪,雖然也可能有很多單位成員參與,但是此時是作爲一個法律主體出現的,不認爲是共同犯罪。因此,對於一個單位犯罪主體有數個責任人承擔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只需要根據個人的罪責承擔刑事責任。單位犯罪屬於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1)二人以上的單位共同犯罪;(2)一個單位和一個自然人犯罪。

二、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各個共同犯罪人對該罪都有故意。第二層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着意思聯絡,意識到了在協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場合,必須具備兩層意思,才認爲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爲的性質、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謂相同的犯罪故意,則指各共犯人均對同一罪或幾個罪持有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與具體內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雙方均爲直接故意、雙方均爲間接故意以及一方爲直接故意另一方爲間接故意時,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體內容來說,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體內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觀上相互溝通,彼此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但是,通常這只是針對共同實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對於幫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謀殺丙某,同時自己也忌恨丙某,希望能借乙某之手殺死丙某。因此主動提出把自己的獵槍借給乙某打獵。乙某使用甲某的獵槍將丙某殺死。乙某不知甲某借槍的真實意圖,就乙某而言,不存在與甲某構成共犯的問題,但是,甲某有意幫助乙某殺人,可以構成甲某的共犯(幫助犯)。對甲某可以按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定罪處罰。

此外,根據司法解釋,交通肇事後,車主、乘客、單位的主管人員指使肇事司機逃逸緻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這裏承認過失犯罪共犯的存在,只能作爲一種特例來掌握。

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可以是在事先,即事先通謀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在事中即在犯罪過程中,這被稱爲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是在犯罪既遂以後才知道犯罪人的犯罪事實的,並表示贊同的,不認爲共犯。此外,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沒有特殊的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是透過語言、文字表達,也可以透過身體姿勢、面部表情、眼神等表達。

三、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爲

這裏所稱的共同犯罪行爲是廣義的,既包括實行行爲,也包括組織、教唆、幫助、共謀行爲。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擔實行行爲的人,叫做實行犯;沒有親自實行犯罪而僅承擔幫助行爲的人,叫做幫助犯;僅有教唆行爲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幫助犯通常是對實行犯的實行行爲進行教唆、幫助。

共同犯罪行爲的表現形式可能出現三種情況:一是共同作用,即各共犯人的行爲都是作爲;二是共同不作爲,即各共犯人的行爲都是不作爲;三是作爲與不作爲相結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爲是作爲,部分共犯人的行爲是不作爲。因此;在有共謀的情況下,不作爲也認爲有共同犯罪的行爲。而“共謀”卻未參與實行的人是否成立共犯呢?這涉及到共謀的理解,換言之要看是怎樣共謀的,我認爲有共謀就是以認定具有共犯的行爲與故意,可以成立共犯。有共謀而未參與犯罪實行的,有3種可能:一是由他人代勞,不必事必躬親。如一些有組織犯罪的領導或骨幹參與共謀但不親自出馬。二是遭遇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沒有參與實行。三是自動放棄。這三種情況的“共謀”雖未參與實行,也可成立共犯。

綜上可知,認定行爲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要求行爲人的行爲符合共同犯罪的認定條件,比如,必須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爲,等等。如果你對認定共同犯罪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爲您具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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