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正當防衛不承擔民事責任

爲什麼正當防衛不承擔民事責任

甲、乙因瑣事發生口角,甲懷恨在心。一天乙獨自回家,途中被甲等三人攔住,上來就是一陣拳打腳踢。已被打不過,急欲脫身,在甲揮拳向其打來時,朝甲猛力反擊一拳,轉身逃走。甲被打後當即倒地。經醫院診斷爲右側第四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療月餘,前後共花去醫藥費數百元。甲出院後要求乙賠償其醫藥費,乙拒絕賠償。

此案中乙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行爲。是指爲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實施侵害的人所採取的造成必要損害的行爲。正當防衛要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針對不法的侵害行爲;

2、不法侵害行爲必須是實際存在的,不是防衛人主觀想象或推測的;

3、不法侵害行爲必須是正在進行的;

4、防衛的目的是爲了保護公共、本人或他人的權益;

5、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實施;

6、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防衛行爲在此限度之內的,是對社會有益的正當行爲;如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防衛就失去了正當性,理論上稱此爲防衛過當。

我國《刑法》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乙在被數人毆打的情況下,爲了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損害,在甲等繼續實施侵害行爲時,將甲打傷,其行爲符合正當防衛所具備的條件,因此乙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在上述場合中,乙將甲打死或打成重傷,便是防衛過當,就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