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成立與犯罪未遂有哪些區別?

一、犯罪成立與犯罪未遂有哪些區別?

犯罪成立與犯罪未遂有哪些區別?

犯罪成立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具體來說,兩者有以下的一些區別: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所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犯罪結果是否實現。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和中止的不同點有哪些?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爲人的本意,即欲爲而不能爲。在犯罪中止中,行爲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爲而不爲。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刑事責任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爲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綜上所述,犯罪成立和未遂都是犯罪的狀態,兩者存在一定差異。從法律後果、是否實施犯罪、犯罪結果等方面不同。犯罪成立要符合犯罪的幾個構成條件,缺一不可,而犯罪未遂是因爲客觀因素導致犯罪最終不成立,對於犯罪成立,未遂的處罰從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