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是不是自訴案件的一種?

侵佔罪是不是自訴案件的一種?

侵佔罪顧名思義就是一種侵佔他人物品的罪名,自訴案件就是透過當事人自己的辯解以及收集證據向法院申請提出自己無罪的解釋,那麼這時候有一個問題就是所有的罪名都能夠進行自訴嗎?侵佔罪是不是自訴案件的一種?今天,由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法律解釋爲大家解決這個問題。

侵佔罪是不是自訴案件的一種?

侵佔罪是刑法所有自訴案件中唯一一個絕對親告罪,因此,任何情況下公安機關對此沒有管轄權,不能立案,如果立案,發現屬於侵佔罪後,應當撤銷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起點數額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爲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麼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爲,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爲宜,有人認爲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由於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麼如何確定行爲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爲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爲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爲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爲對象價值。

立案標準

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本罪的犯罪對象爲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爲所觸犯的罪名是侵佔罪。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佔罪是不是自訴案件的一種?在我國的刑法規定下是這樣說明的,侵佔罪是自訴案件的一種,在犯了侵佔罪時,是指的將他人的財產物品長時間侵佔不交出,導致對方受到財產損害的,會被處以懲罰,如果在這樣的案件中提出告訴是可以自行進行申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