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6條規定的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二者的區別是:
首先,犯罪對象不同。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爲誹謗罪的犯罪對象;也不可能成爲“虐待罪”的犯罪對象,誹謗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自然人。而“虐待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家庭成員。
其次,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虐待罪,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