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公司法人將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集資詐騙公司法人將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在當今這個社會,相信大家對於詐騙分子都是深惡痛疾,在我國刑法上規定了這樣一種詐騙罪,叫做集資詐騙罪,這種犯罪是特殊的詐騙犯罪,它是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的,但是承擔責任的時候主要負責人也是需要承擔的。那麼,集資詐騙公司法人將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集資詐騙公司法人將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刑法規定,單位構成犯罪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應當定罪判刑。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有罪、罪行有多嚴重,根據其本人是否負有直接責任及集資詐騙數額來確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集資詐騙罪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01.5:

四十九、集資詐騙案(刑法第192條)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16法發〔1996〕32號〕

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衆募集資金的行爲。行爲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爲屬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爲,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首先小編想要告訴大家的是,集資詐騙的懲罰原則在我國相關法律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集資詐騙的公司法人將承擔的責任主要是看在整個詐騙活動中起到的作用。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