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觸犯了尋釁滋事可以拘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爲;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二、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是指行爲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爲。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
三、裁量標準
1、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
(1)結夥鬥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爲。
罰款基準: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
(1)結夥鬥毆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尋釁滋事,或者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過;
(3)追逐、攔截他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爲的;
(4)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爲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爲的;
(5)其他尋釁滋事行爲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爲的。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其他危害後果的,適用情節較重處罰。
罰款基準: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如果公民在公共場所做出了鬧事以及其他破壞社會公共治安秩序的行爲後,也是會受到相關部門的制裁和處罰,因爲此項行爲已經觸犯了尋隙滋事罪,也是會給社會治安以及公共秩序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所以公安機關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況作出不同程度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