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犯罪的停止形態有幾種?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停止形態有兩種基本的類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態,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態。
犯罪未完成形態,即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中途停止下來,犯罪未進行到終點,行爲人未完成犯罪;
犯罪的完成形態即犯罪既遂形態,是指行爲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根據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時與犯罪完成的距離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態可再分爲犯罪預備形態、未遂形態和中止形態。
二、刑事犯罪的幾種犯罪形態分別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三、刑事案件的追溯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1、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綜上所述,犯罪的停止形態發生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和犯罪行爲實施完畢之後,如果犯罪停止形態發生在犯罪行爲實施的過程中,可以根據犯罪停止的原因適當的從輕處罰,比如是自己主動停止犯罪的,就很有可能會被免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