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組織賣血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

2、組織賣血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

3、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

4、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5、其他非法組織賣血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非法採集血液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採集血液的;

(2)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3)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非法組織賣血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組織出賣他人血液的行爲,刑法規定,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非法供應血液製品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達到既遂標準的犯罪分子,法院量刑分多個標準,主要是根據犯罪情節和嚴重程度,從5年以下徒刑及拘役、5年以上10年以下到10年以上徒刑和無期徒刑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