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以下權利:(1)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剝奪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剝奪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刑法》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爲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