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假幣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一、購買假幣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購買假幣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購買假幣罪構成既遂的可能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購買僞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僞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僞造 貨幣後而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爲應如何認定?

這裏涉及僞造者與持有者,僞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係問題,分而論之是一種可行的辦法,也是僞造行爲的自然延伸。在僞造後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併成爲僞造 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對於僞造行爲後而使用假幣的認定,則有不同的意見。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有的認爲已經構成數罪,即僞造 貨幣罪和詐騙罪(當時沒有規定使用假幣罪),主張實行兩罪並罰;有的雖然也認爲構成數罪,但堅持按牽連犯處理。

三、持有假幣罪與運輸假幣罪的界限

持有與運輸是刑法上兩個獨立的行爲,但它們之間有交叉。運輸假幣以持有假幣爲條件,持有假幣有時則表現爲隨身攜帶假幣。其區別在於行爲人的故意內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幣而加以運輸的,以運輸假幣罪論處;不以運輸的故意而攜帶假幣的,則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

綜上,假幣對於整個社會的金融秩序的危害是巨大的,製造假幣的一方自然會有相關的罪名予以處罰,而作爲促動違法行爲生成的購買行爲也要爲其違法行爲負責,只要購買了假幣就可以被認爲是持有,而持有後輕則被行政處罰,重則就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