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如何量刑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如何量刑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如何量刑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

(二)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衆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

二、有期徒刑的特徵是怎樣的?

1、它在一定期限內對罪犯實行關押,剝奪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廣泛適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與無期徒刑相接,下限與拘役相聯,中間跨度很大,具有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爲重刑適用於嚴重的犯罪行爲;也可作爲中度刑罰適用於危害居中的犯罪行爲;還可以作爲輕刑適用於危害較小的犯罪行爲。

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是一種適用範圍最廣泛的刑罰方法。刑法分則中,凡是規定了法定刑的,都規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應強制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這種勞動是強制性的,體現了我國對罪犯實行勞動和教育改造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