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女方名下的財產如何分割?

一、離婚時女方名下的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女方名下的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女方名下財產,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應協商後進行分割;屬於個人財產的,歸一方所有。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時哪些財產是可以被分割的

離婚時只有共同財產是可以被分割的,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對於已經與他人組建了集體的公民來說,並不是自己私人名下的財產就一定屬於個人財產,若結婚前後男女雙方沒特殊的約定,那麼在結婚後的工資等的收入,雖然在各自名下,但依舊屬於共同財產,此類財產在離婚時是需要協商後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