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要件有哪些?

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要件有哪些?

以前,用信件進行交流是人們之間保持聯繫的主要方式,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到法律保護,他人不得無故侵犯。在我國刑法中,特別有一個罪名是侵犯通信自由罪。和其他犯罪一樣,這種犯罪也有構成要件。那麼,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要件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電報、信函等文字郵件,但不包括匯款、包裹、書籍紙包等郵件,作爲犯罪對象的信件,不僅包括私人間的信件,而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發給公民個人的信函。非法隱匿、譭棄、開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之間來往函件的,不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對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2、客觀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爲。所謂隱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點加以隱藏,不交給被害人的行爲。所謂譭棄,是指故意丟棄、撕毀、焚燬信件的行爲,以上兩種行爲的結果,都是使收信人無法收到信件。而行爲人並不意圖知曉信件內容,沒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祕密的權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非法開拆是指擅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內容的行爲。

3、主體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爲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

4、主觀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動機,可能包括泄憤報復、嫉妒心理、竊取祕密、好奇心理、流氓動機、集郵需要等,無論何種動機,不影響侵犯通信自由罪成立。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2、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

3、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中內容,或者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

4、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綜上所述,根據刑法有關條文規定,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要從主體、客體,主觀要件及客觀要件方面進行。主觀上看,這種犯罪行爲是故意爲之,具體表現是隱藏、毀壞、拆除他人的信件。本罪侵犯的主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行爲人會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