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犯洗錢罪的要怎麼進行處罰

個人犯洗錢罪的要怎麼進行處罰

洗錢罪是透過一些手段將毒品、黑社會、走私、金融詐騙等犯罪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爲。其本質上是在支援犯罪,或者說就是犯罪,是先前犯罪的隨後處理。刑法上單獨規定這一罪名,是爲了嚴厲打擊洗錢行爲,法律中規定自然人和單位都是會構成此罪的,那麼其中個人犯洗錢罪的怎麼處罰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如何認定洗錢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還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及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

1、提供資金帳戶:是指爲犯罪人開設銀行資金帳戶或者將現有的銀行資金帳戶提供給犯罪人使用。

2、協助將財產轉爲現金或者金融票據:既包括將實物轉換爲現金或金融票據,也包括將現金轉換爲金融票據或者將金融票據轉換成現金,還包括將此種現金(如人民幣)轉換爲彼種現金(如美元),將此種金融票據(如外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轉換爲彼種金融票據(如中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

3、透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指其他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性質與來源的一切方法,如將犯罪所得投資於某種行業,用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等等。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是在爲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爲利益而故意爲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斷,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沒有正當理由,透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帳戶或者在不同銀行帳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7、其他可以認定行爲人明知的情形。

注意:被告人將洗錢罪(第191條)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爲本罪其他上游犯罪範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屬於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不影響洗錢罪“明知”的認定。

二、個人犯洗錢罪的要怎麼進行處罰

(一)自然人犯洗錢罪的,沒收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二)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洗錢就是讓黑錢具備合法的形式,讓人分辨不出來,但這種行爲嚴重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秩序。實踐中,不僅自然人會構成此罪,單位也是有可能做爲此罪的犯罪主體的,然而法律對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的處罰不同。具體個人犯洗錢罪的處罰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