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燃料油處罰依據是什麼?

一、倒賣燃料油處罰依據是什麼?

倒賣燃料油處罰依據是什麼?

倒賣燃料油處罰依據是《刑法》第225條這個條文當中所規定的刑法當中的罪名是非法經營罪,如果說根據這樣的一種法律規定倒賣柴油達到三噸以上的話,就會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起刑量刑的標準,畢竟這種情況下是擾亂了市場秩序。根據法律規定倒賣柴油三噸起犯罪,我國法律規定,經營柴油必須依法經過批准,非法倒賣柴油是違法犯罪行爲,要受到法律追究,非法倒賣柴油屬擾亂市場秩序,如果情節嚴重同,構成非法經營,法律沒有明確的數量規定。

二、非法經營罪的認定

l、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膏行爲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於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於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爲人必須是出於故意,對於因不知其爲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爲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爲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爲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爲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爲,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三、非法經營罪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爲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在當代社會,每一個行爲要受到法律方面的懲罰的時候,都必須要有嚴格的法律依據,比如說市場上面存在着倒賣燃料的這樣的一種行爲,可能有些人認爲這樣的行爲並不是有很大的損害,但是實際上它對於我們國家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必須要予以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