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按照販賣野生動物價值量刑嗎

一、法院按照販賣野生動物價值量刑嗎?

法院按照販賣野生動物價值量刑嗎

法院不一定是按照販賣野生動物的價值量刑的,但販賣野生動物的價值對量刑會產生影響。販賣野生動物的立案標準是:

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只以上或者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只以上的;非法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產品價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1500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販賣野生動物案件的公訴意見書的寫法是什麼?

(一)首部

1、寫明標題,即居中寫文書的名稱。

2、被告人基本情況及案由。先寫被告人姓名(被告人爲單位的寫其名稱),後寫案由(即起訴書認定的涉嫌罪名),最後寫起訴書的編號。此三項內容不必宣讀。

(二)正文

1、擡頭,亦稱唿告語。根據合議庭組成人員情況書寫,或寫爲“審判長、審判員”,或寫爲“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或寫爲“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2、出庭任務和法律依據。根據新格式規定,此段文字表述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八條和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們)受×××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援公訴,並依法對刑事訴訟活動衽法律監督。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3、具體意見。根據新格式規定,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

(1)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概述法庭質證的情況、各證據的證明作用,並運用各證據之間的邏輯關係,以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論證應適用的法律條款並提出定罪及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

(3)根據庭審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作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關於法制宣傳和教育的內容是否需要,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4、結束語(小結全文)。其文字表述爲:“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並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

所以,嚴謹的來說,犯罪嫌疑人販賣的野生動物的價值和非法獲利額,以及販賣的野生動物的品種,都是量刑的時候要參考的依據,如果犯罪嫌疑人販賣野生動物價值高達上百萬元的,這屬於特大販賣野生動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