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遇險,見死不救是否構成犯罪?

路人遇險,見死不救是否構成犯罪?


一、見死不救構成犯罪嗎?

我國《刑法》中並沒有與“見死不救”相對應的罪名。見死不救是不是犯罪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在刑法理論中,有一種不作爲形式的犯罪,不作爲犯罪,是指行爲人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爲。

二、見死不救是一種不作爲。見死不救構成犯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行爲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爲的法律性質的義務。這種義務要求是法律性質的義務,並且要求其內容是積極行爲。

這種義務的來源主要有:

(1)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如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因此,拒不撫養、贍養的行爲,可能構成不作爲犯罪。

(2)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義務。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相應職責的義務,值勤的消防人員有消除火災的義務等等。

(3)法律行爲引起的義務。如合同行爲、自願接受行爲等可能導致行爲人負有實施一定積極行爲的義務。

(4)先前行爲引起的義務。這是指由於行爲人的某種行爲使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處於危險狀態時,行爲人負有的排除危險或者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積極義務。成年人帶着兒童游泳時,就負有保護兒童生命安全的義務。

2、行爲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

3、行爲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

所以,如果是路人遇險,見死不救者我們只能從道德層面上給予譴責。因爲周邊路人並沒有法定救助義務,道德上的救助義務歸人們的良心管轄,是自願行爲,在有能力救助的條件下選擇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會道德的譴責,無強制性義務。但如果是警察、醫生、消防員見死不救的就是構成犯罪,會收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