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規定私放在押人員罪量刑標準

一、刑法中如何規定私放在押人員罪量刑標準?

刑法中如何規定私放在押人員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條 【私放在押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節嚴重,是指私放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放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被非法釋放後繼續犯罪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3、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立案標準是: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僞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3)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風報信、提供條件,幫助其脫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爲。

二、刑事案件中假釋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 【假釋的程序】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 【假釋的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國家法律制度中對私放在押人員罪一定的量刑標準並不是固定統一的,私放一般的罪犯和私放重刑犯的判刑標準肯定不一樣。工作人員因爲收取好處費才私自把在押人員給放了的,按照受賄罪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