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出售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

一、刑法非法出售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

刑法非法出售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二、非法出售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

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准,以牟利爲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至於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無論行爲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爲,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爲,均可構成本罪。

定罪標準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可以參照林業部、公安部《關於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爲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由於一些非專業人員對野生動物領域瞭解不多,因而通常對何種動物爲野生動物的認識不夠,也因此對該種動物製品缺乏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爲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爲人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爲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而事實上確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亦不宜以本罪論處。

因爲野生動物在我們國家是值得保護的,因爲生物的多樣性才能夠保證環境得到平衡。否則很有可能對於整個人類都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我國《刑法》當中,對於非法出售瀕危野生動物製品行爲也作出了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