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過失致人重傷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中關於過失致人重傷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過失致人重傷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過失致人重傷罪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九十五條 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身體杖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爲內容的人格權。其客體爲身體即自然人的軀體,包括四肢、五官及毛髮、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構成肢體不可分離的一總分,亦應屬於身體,但可以自由裝卸的則不屬於身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伴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認定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需要注意兩點:其一,構成過失重傷罪,法律不僅要求行爲人的行爲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而且要求這種傷害只有達到重傷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如果過失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爲人只承擔此事賠償責任。這也是本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重要區別之一,對重傷的認定,應當依照《刑法》第95條的規定,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比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鑑它標準》,由法醫正確地加以鑑定。過失重傷罪的鑑定依據、鑑定程序、審查原則和認定標準同故意傷害罪中對重傷的鑑定是相同的,其二、構成過失重傷罪,還要求行爲人的行爲與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即行爲人的行爲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這種重傷結果,行爲人的行爲是造成這一重傷結果的決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傷結果的產生,並不是由該行爲人的行爲所直接決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爲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前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後者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過失重傷罪的本質特徵在於:行爲人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只是出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如果事實證明行爲人對白己行爲引起的重傷結果的發生並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實際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於意外事件,行爲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對重傷不負刑事責任。

對於任何的公民來說,不能故意去實施可能會侵犯到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益、財產權益的欣慰。若發現他人是因爲自己的過失才受傷,那麼此時需要及時的採取撥打急救電話等的補救措施,這是由於若不及時補救可能會導致病情延誤,而病情延誤是有可能會導致受害者殘疾的,一旦被鑑定爲殘疾,過失行爲人,就有可能會由於犯了過失致人重傷罪而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