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是什麼?

一、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是什麼?

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是什麼?

所謂共同過失犯罪,通常認爲是指二人以上的過失行爲共同導致一定的危害結果,因而分別構成犯罪的情況。儘管從實質意義上講,共同過失犯罪已不屬於共同犯罪之範疇,但由於它與共同犯罪有着千絲萬縷的客觀聯繫。

二、共同過失犯罪的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由於各行爲人主觀上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在這一主觀心態的支配下在客觀上都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爲,因此,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實行共同負責與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即各犯罪人首先應當對其參與的整個共同犯罪負責;至於其具體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之大小,則又應當按照行爲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實際作用來裁量。而與之不同的是,共同過失犯罪的各行爲人之間欠缺共同故意的意思聯絡,行爲人的行爲只是在各自獨立的單個意識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實施的。這也就意味着對其不能予以共同處罰,而只能按照各行爲人所觸犯之罪分別定罪處罰。就共同過失犯罪的定罪問題而言,中國1997年刑法第25條第2款明確規定“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對此,前文亦已有詳述,此處不贅。下面簡要論述一下共同過失犯罪的刑罰裁量問題。

司法實踐中,對共同過失犯罪之各行爲人具體裁量刑罰時,首先應當明確,對於共同過失犯罪的各行爲人之過失行爲分別定罪,並不意味着各共同過失犯罪人須承擔相同之刑責。儘管各共同過失犯罪人的過失行爲共同造成了一個危害結果,但相互的過失程度可能不盡相同,其過失行爲對共同的危害結果所具有的作用力也可能是彼此不一的。易言之,各共同過失犯罪人之間也存在一個罪責大小的問題,應分別視不同情況而處以輕重有別的刑罰。

三、具體量刑

主要應考慮各共同過失犯罪人的過失程度極其危害行爲對危害結果的原因力的大小。

其一,過失程度。共同過失犯罪人的罪責大小,首先取決於過失程度。凡是過失程度大的,罪責也大;過失程度小的,罪責也小。至於各共同過失犯罪人過失程度的考察,則應將過失程度的一般考察方法與共同過失犯罪的特點結合起來加以認定。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方面着手:

(1)看注意義務的要求程度。這需要根據行爲人所從事的活動、業務及所實施的行爲加以判斷。據此,對於行爲人的注意義務要求程度越高,則其過失程度就越高;反之,對其注意義務要求越低,則注意義務就越低。

(2)看注意義務的可履行程度。行爲人被賦予的注意義務的可履行程度,決定了行爲人的過失程度。注意義務越容易履行,而行爲人卻未能履行的,則其過失程度就越重;反之,注意義務越難履行,而行爲人也未能履行的,則其過失程度就越輕。

(3)看行爲人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行爲人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愈強,其過失程度愈強;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愈弱,則其過失程度愈弱。此外,犯罪過失的程度還受到行爲的動機與起因等其他諸種因素的影響,這是我們考察行爲人之過失程度時,也需要把握的。

其二,原因力之大小。共同過失犯罪人的罪責大小,還決定於各過失行爲對於危害結果的原因力之大小。原因力大小的認定,一般應建立在過失程度相同或相當的基礎上。在過失程度相同的情況下,過失行爲對於危害結果的原因力大的,其罪責也大;原因力小的,其罪責也小。

雖然過失犯罪不是因爲當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但是是過因爲當事人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犯罪行爲,所以在處罰時也是不會從輕處罰的,那麼在對過失犯罪進行處罰時也是要確定行爲必須發生了危害結果,同時當事人要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有根本否定的態度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