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報復證人罪主體是誰?

打擊報復證人罪主體是誰?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要採取物證、書證、受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等證據,其中證人證言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證據。被告人不得對出庭作證的公民打擊報復,否則可能構成犯罪。打擊報復證人罪和其它刑事犯罪一樣,都有構成要件,包括主體、客體、客觀方面等。那麼打擊報復證人罪主體是誰?小編爲此總結了相關法律知識,我們一起做個瞭解。

一、打擊報復證人罪主體是誰?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打擊報復證人的目的。如果沒有報復陷害的目的,而是由於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觀片面,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對事實未能查清等原因,對證人處理不當,致使其遭受損失的,屬於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

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爲。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爲方式很多,如製造種種“理由”、“藉口”,非法剋扣證人的工資、獎金等;將證人調往髒、累、苦的崗位工作或者藉口將證人調離本單位;給證人降級、降職、降薪;對證人的提職、晉升及職稱評定予以壓制:開除證人的黨籍、公職或者予以解僱;非法關押證人、組織批鬥證人;對證人或其近親屬進行騷擾;等等,不論行爲人採取何種方式,對構成本罪均無影響。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往往是行爲人濫用手中的職權,假公濟私。同時,還有一部分是行爲人沒有利用手中職權而是出於打擊報復的目的,對證人採用恐嚇、行兇、傷害等手段進行報復。這種具體行爲如不能獨立構成犯罪,可以本罪論處;如能獨立成罪,則應按相應的罪名定罪處罰。

三、如何判斷打擊報復證人是否構成犯罪?

刑法第308條對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基本構成未設定情節要件,根據此規定,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不需要情節嚴重,但是法條把“情節嚴重”作爲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加重構成的要件。雖然構成本罪不需要情節嚴重,但也並不是說只要有打擊報復行爲,不論情節如何,危害後果如何,都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這一規定適用於所有具體犯罪,包括打擊報復證人罪。因此,如果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處分。

綜上所述,按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打擊報復證人罪主體是達到刑事犯罪年齡且具備刑事犯罪能力的自然人。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對證人實施打擊報復的行爲,具體方式有很多。判斷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最主要一條就是看其情節是否嚴重。情節一般的,當事人會受到行政處罰而不是刑事制裁。